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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省药械采购网 | 2026-10-13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药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推动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6-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时间

2026年10月30日零时起,全省参加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按规定执行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10月20日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组织做好中选药品挂网工作。10月29日前,中选企业要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药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组织做好协议采购量分配、导入等相关工作。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组织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医药机构要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入院,采购周期内,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并按约定完成协议采购量,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二)保障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药品的质量负责,应保证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品种等级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满足医药机构用药需求;应加强生产储备,根据约定采购量保持一定储备规模,保障中选药品价格和供应稳定。

(三)加强采购供应监测。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药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对于中选药品不入院、采购低于序时进度的医药机构,要及时采取通报提醒等措施,督导医药机构按约定完成协议采购量。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供应情况,对于不能保障稳定供应、医药机构反馈中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承诺中选药品标签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但实际供应中选产品未标示的企业,要及时督导其整改,对于督导整改后仍不到位的,要向省医疗保障局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并按照《采购文件》等规定进行处置。

(四)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医药机构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强化医药机构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指导医药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指导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对辖区内医药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药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鼓励和引导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积极采购和销售中选产品。

附件: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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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