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2026-10-08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6〕7号)要求,省医保局制定了《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支付与不予支付范围,防止空刷套刷、倒卖串换等行为,强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群众利益。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分为五个部分:
一是制定“白名单”。明确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支付范围。在国家医保局“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白名单参考”清单基础上,对我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白名单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覆盖面广且具体,规范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管理,保障参保职工合理用药需求;
二是制定“负面清单”。明确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不予支付范围。“负面清单”与国家医保局“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白名单参考”清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保健品,部分以生活功能为主、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类的医疗器械,部分食品和调料类的中药饮片,以及未经药监部门批准的其他产品等。“负面清单”有效地避免空刷套刷、倒卖串换等行为,防止个人账户基金滥用;
三是强化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强化协议管理是规范医保基金运行、保障参保群众权益的重要举措。严格协议签订,及时将“白名单”及有关要求作为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事项,制定补充协议等方式落实相关约定,压实定点主体责任,从源头厘清权责,夯实医保监管基础。强化督促指导,严格按照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服务协议要求,督促指导对“白名单”内产品的分类分区、标识以及挂牌销售价格进行合理设置和管理,严禁价格歧视,保障参保群众的利益;
四是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筑牢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安全防线,多措并举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一)丰富监管方式。综合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稽核内控等线下手段,运用智能监控、视频监控、医保大数据等技术,重点整治定点药店违规结算白名单外产品行为。(二)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严禁空刷套刷、倒卖串换、伪造处方、冲顶消费等违规情形,畅通举报投诉途径,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激发群众监督主动性,营造全民护基金的良好氛围。(三)强化协同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发现跨部门问题及时移送处置;督促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自查自纠,做到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切实保障个人账户支付安全高效。
五是附件,由“贵州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药品类)”和“贵州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及其它类)”两部分组成。其中“白名单”中“药品类”主要包括:国药准字H(Z、S)、国药准字H(Z、S)C、国药准字H(Z、S)J、国药准字C、国药准字B,以及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或经国家备案同意我省增补的中药饮片(“负面清单”的除外);“白名单”中“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类主要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或注册的部分第一、二、三类医疗器械;“其它类”则为取得卫消证字的部分消毒产品,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且具有“国食注字 TY”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三、执行日期
《通知》于2026年12月1日执行。其中“白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原有相关医保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