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监督检查,千基康业(重庆)药业有限公司、重庆民之健医药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为防控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两家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防控措施,停业期间不得擅自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现予以公布。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防控措施。 特此通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