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公告
来源: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6-09-18
重庆市锦途医药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被本局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防控措施后,仍发生药品交易行为;经营的药品无记录,流向不可追溯,无购销药品相关凭证。你单位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750000元;
2.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AA023000050);
3.法定代表人隋某忠(身份证号:3702261964091…6)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30年;
4.主要负责人刘某栋(身份证号:3702831989112…3)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30年。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药监罚告〔2025〕54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龚愈 联系电话:023-60353721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