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政务服务系统经营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内蒙古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6-09-18
按照工作部署,我局对全区药品智慧监管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并于近期上线运行。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并结合实际,我局在改造后的政务服务系统中对药品经营范围表述进行了调整。现就调整后的经营范围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经营化学原料药的,需单独标注),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药品),麻醉药品(经营罂粟壳的,需单独标注),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
其中,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在经营范围项下分别予以标注。
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经营范围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的,需单独标注),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经营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需单独标注),第二类精神药品,胰岛素。
其中,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在经营范围项下分别予以标注。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经营范围
(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分别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的,需单独标注)、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经营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需单独标注)、第二类精神药品、胰岛素等。
其中,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在经营范围项下分别予以标注。
四、做好新旧药品经营范围表述的衔接
药品经营企业所持《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表述与调整后不一致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发证部门单独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文字性变更)或结合《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他事项变更、换发工作一并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