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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北京口岸开展进口药品通关电子化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1号)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6-09-21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水平,提高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服务效能与便利化水平。经研究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口岸开展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电子化试点工作。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原有纸质文书继续有效,企业可按相关规定正常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