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2026-09-02
为客观、公平、公正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管理,省医保局印发了《贵州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是保障参保人员享受优质服务的基础,实施专业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评估,既能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能更好维护长护基金安全。为了有序推动我省失能等级定点评估工作,我们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以国家文件为基础,结合实际,对条款内容进行细化,并调整部分条款位置,一共形成六个章节37条,较国家新增一个章节,新增11条条款。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本实施细则背景、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原则、管辖分工等。明确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并施行评估结果全省互认;第二章,定点评估机构确定。明确定点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以及定点管理审核程序等。细化定点评估机构准入基本条件,明确申请定点评估机构应提供的资料等;第三章,定点评估机构运行管理。明确定点评估机构的工作职责、需具备的相关制度等;第四章,评估及费用管理。将评估类型进行分类,并明确评估费用支付与分担,细化不同的支付与负担情形等;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定点评估机构退出规则,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定点评估机构的监管职责等;第六章,附则。明确《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三、具备哪些条件的机构、经过何种程序可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
申请成为贵州省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已依法在贵州省内登记注册,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且近3个月无停业(歇业)记录;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估机构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申请受理后,经审核、社会公示通过的评估机构,通过协商谈判、自愿签订评估服务协议,被确定为定点评估机构。
四、对定点评估机构运行管理有哪些要求?
定点评估机构应当遵守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评估服务协议要求,加强内部建设,确保评估质量和评估结论准确性。定点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定点评估机构应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模块和信息业务编码,配合日常检查抽查、接受监督检查,发生重大信息变更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等。
五、明确了哪些监督管理措施?
明确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评估机构加强监督、考核、日常管理等要求,主要提出4方面监督管理措施:一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对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履约管理。发现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评估服务协议及时处理。二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组织对定点评估机构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评估服务协议续签、服务费用支付等挂钩。三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评估机构评估行为和协议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是医疗保障部门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评估机构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