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办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办法
2.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支付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4日
附件1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工作,统一规范相关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申报、调整和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按照医院申请、市(州)推荐、专家评审、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确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坚持中西医并重,结合基金负担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第二章 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 申请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取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文号或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备案号(以下简称“/font>“备案号”),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
(三)具有治疗作用且临床应用1年及以上的;
(四)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动态维护成功,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国家统一代码的。
第五条 下列医疗机构制剂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一)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的制剂;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制剂;
(三)用于预防和避孕的制剂;
(四)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制剂;
(五)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制剂;
(六)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制成的单味药制剂;
(八)其它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规范或政策规定的制剂。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采用定期集中受理评审的方式,省医疗保障局定期组织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实施集中申报,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医疗机构制剂,经专家评审后,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一)有质量问题或使用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二)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撤销批准文号或取消备案号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八条 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号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向所在地市(州)医疗保障局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申请报告;
(二)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表;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如委托配制的,提供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证明材料;
(四)有效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公示证明文件;
(五)医疗机构制剂检验报告书和说明书;
(六)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成本及其佐证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成本报告以及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水电、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等成本相关材料);
(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当地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提出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推荐名单,上报省医疗保障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市(州)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基金测算评估情况;
(二)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推荐名单。
第十条 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含工伤保险)等方面专家,对市(州)推荐的医疗机构制剂,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等原则,采取“一院一品一规一审”的办法,结合基金承受能力进行评审,确定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经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方案的医疗机构制剂,可由省医疗保障局临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章 使用支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执行统一的国家医疗保障医疗机构制剂代码,及时做好数据信息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仅限于本院使用或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内使用。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由调入医疗机构向调入地市(州)医疗保障局提供相关调剂批准文件,由市(州)医疗保障局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并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汇总、发布,全省统一执行。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获准名称、注册批准文号、备案号等发生变更,但未改变医保支付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州)医疗保障局审核后,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变更。各地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办理国家医疗保障医疗机构制剂代码信息变更,确保代码信息与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备案公示证明文件)一致。
第十五条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制定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标准,在提出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推荐名单时一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相关制剂经评审纳入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后,其支付标准统一维护入全省医保药品数据库,全省统一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
第十六条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制定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应遵循科学合理、平等协商、动态调整原则,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成本、本地区医疗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医保承受能力、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则上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周期与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调整周期一致,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制剂费用的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公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2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保障我省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支付管理,提高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需求,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彰显中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第三条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四川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范围通过制定《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目录》(以下简称《中药饮片目录》)进行管理。《中药饮片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符合《中药饮片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省规定由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条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全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中药饮片目录》,根据国家统一编制的医保代码,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使用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中药饮片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并承担相关的资料收集审核、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中药饮片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要求及我省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研究制定《中药饮片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纳入《中药饮片目录》的中药饮片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标准),并满足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全部纳入《中药饮片目录》。
第九条 以下中药饮片不纳入《中药饮片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
(三)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
(四)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
(五)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中药饮片。
第十条 纳入《中药饮片目录》的中药饮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按规定调出《中药饮片目录》:
(一)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停止执行药品标准和炮制规范的;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五)不符合医保相关规定需要调出的其他情形。
对于已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存在上述(一)至(三)条情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市(州)医疗保障部门核实后及时报告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对于因更名、异名等原因需要对中药饮片的目录归属进行认定的,如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按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发布后的结果执行;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但属于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由四川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认定后公布。
第十二条 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采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市(州)初审、省级评审的方式实施。定点医疗机构需向辖区所在市(州)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初审后汇总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向所在市(州)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申报表;
(二)符合国家标准或省级炮制规范的证明;
(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批准证明性材料;
(四)已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动态维护,并取得国家统一代码的证明;
(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中药饮片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后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的中药饮片进行集中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由中医学、中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按照评审原则提出拟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的名单。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印发《中药饮片目录》,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六条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符合国家或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方案的中药饮片,可按程序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章 使用支付和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中药饮片目录》,并公布查询渠道。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执行统一的国家医疗保障中药饮片代码,及时做好数据信息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纳入《中药饮片目录》的中药饮片按“甲类药品”管理。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同步纳入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国家和省明确的单独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含与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全部由此类饮片(含与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组成的处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也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第二十条 将《中药饮片目录》和相关政策落实责任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政策,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严格中药饮片医保用药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健全完善中医药专家使用管理,完善专家遴选、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利益回避、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公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