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6〕25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6号)要求,对我区现行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项目及核定价格。
规范整合后的一般治疗类立项指南主项目为63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上述医疗服务应遵照规范整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广西区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按《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33号)相关规定执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按规定向国家医保局申请赋码。
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执行收付费标准。
具体项目价格详见《广西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
二、废止相关项目。废止已整合的“吸痰护理”等40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广西废止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2)。
三、医保支付标准。此次调整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新的医保支付规定执行,详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中的支付类别。
四、有关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反映。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20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广西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广西废止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0日
附件:
1.广西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广西废止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