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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整合药学、病理、眼科、口腔类价格项目及修订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2026-08-17
2026年8月17日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规范整合药学、病理、眼科、口腔类价格项目及修订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发〔2026〕13号),自2026年10月20日起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印发的药学、病理、眼科、口腔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现行相关类别的价格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制定价格,梳理映射关系,制定《关于规范整合药学、病理、眼科、口腔类价格项目及修订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照国家立项指南,新整合设立药学类10项、病理类28项、眼科类125项、口腔类114项,同步废止601项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新旧项目映射关系,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切换。文件进一步细化计费规则:明确病理报告、数字化图像未按要求上传提供的减收规定;眼科通用显微设备不再单独加收;口腔矫治器等院内自制个性化产品实行自主定价,不得拆分步骤收费;牙槽骨增量、牙周植骨统一按口腔内植骨费计费。

(二)明确医保支付政策

将188个新项目纳入医保支付,其中130项甲类、58项乙类,项目标注价格为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标准;89个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修订重点领域价格项目

规范口腔种植、辅助生殖类项目要素,修订心电监测费等项目计价说明,调整高强度聚焦超声治疗费医保支付类别为乙类。

(四)落实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

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须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步配套“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收费项目。

三、工作落实要求
各市医保局要及时完成医保信息系统目录维护,合理制定属地项目价格,缩小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价差,保障基层医疗服务供给。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版价格项目,规范收费行为,落实明码标价、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2026年10月19日24时前完成旧项目费用上传,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四、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咨询处室: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人:何婵

联系电话:0551-6902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