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息变更
(一)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变更(包含手机号码等)。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可到医保经办机构、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实行全城通办。线上也可自主通过个人网厅系统、津医保APP医保办事大厅、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天津地方专区办理。
(二)参保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包含证件号码、姓名、民族等)。参保人员修改姓名、民族信息的,可自主通过个人网厅系统、津医保APP医保办事大厅、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天津地方专区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的,应在医保经办机构或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七、退费处理
符合以下退费范围的参保人,自主向税务部门发起退费申请,并按有关流程办理退费。
(一)已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期间因死亡或个人原因主动申请办理下年度退费的。
(二)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或因当年持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而未享受居民医保的,可依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原则上不再退费。
八、参保关系衔接
(一)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当年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时,信息系统同步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实现即参即停。
(二)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参加下一年度外省(市)居民医保时,无需暂停本年度参保关系,原则上不再办理同一年度内跨省(市)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九、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
(一)在2027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连续参保人员,享受202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医保待遇;除新生儿、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在待遇等待期满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本市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后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9月至12月内出生,并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经本市新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其他重度残疾人、部分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中,资助参保对象自被确认身份次月起,按规定分别享受对应医疗救助待遇;被取消相关身份后,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取消享受医疗救助等相关待遇。其他重度残疾人中的居民(成年),可自行选择高档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享受定额资助参保政策。
(四)已连续2年及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内,由职工医保重新参加本市居民医保,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连续参保已满2年但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或连续参保不足2年,视作断保人员,重新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按照居民医保有关断保约束机制执行。
十、待遇保障
(一)基本医保保障

(二)居民大病保障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用药保障机制药品(指纳入本市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药品)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分段设置报销比例为:
高于起付标准、低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
高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低于4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
高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
医疗救助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配偶为男职工的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职工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1.生育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等。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四)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非第三方责任导致的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或住院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符合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居民大病保险予以支付。
十一、异地就医管理
(一)人员范围
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在天津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长期在本市以外省(区、市)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异地就医备案
跨省异地就医前,参保人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津医保”、“津心办”等APP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也可通过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前往北京市、河北省住院和普通门诊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三)报销待遇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跨省异地就医垫付报销医疗费用,执行本市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
《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印发后,如遇政策调整,依据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