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黔医保发〔2026〕9号)《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现将中止省本级医保服务协议的18家定点医药机构名单以及解除省本级医保服务协议的48家定点医药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中止、解除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向参保人解释说明。未公告或解释说明,导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相关责任和后果由医药机构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省本级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xlsx
附件2-省本级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xlsx
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6年8月7日
附件:
附件1-省本级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xlsx附件2-省本级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