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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2026-08-11
2026年8月5日,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规范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6〕18号),现就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推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编制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工作思路,组织编制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我局以该《立项指南》为指导,参考2023年版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对我市现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重新规范整合。

二、价格项目规范整合情况

(一)规范整合我市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后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项。

(二)停用血清药物浓度测定等原药学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人员必须为符合规定资质并从事临床药学的药师,且须在门诊固定场所面向患者直接提供内容独立的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用药意见等临床药学服务,并书写记录。

三、明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兼顾医保政策延续性,明确“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

四、取消中药配方颗粒加成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要求,自执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起,公立医疗机构按“零差率”销售中药配方颗粒,收取“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

五、执行时间

自2026年9月10日起执行。

六、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

以《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映射关系表为指导,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项目形成映射(详见附件),供医疗机构参考使用,不作为稽核判定项目内涵的依据。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服务产出、项目价格标准规范收费和医保结算。

附件: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映射关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