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含治疗中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减负后病人实际现金自负的费用,应当与实施药品分类给付前的现金自负费用相同。
二、精神障碍病人
(一)减负范围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精神障碍病人在本市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自负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精神障碍限于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二)减负标准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减负85%,自负1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减负92%,自负8%。
三、其他有关事项
参加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的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和精神障碍等病人,完成自负医疗费减负后,再到总工会按照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保障金。医疗机构已经减负的自负医疗费部分,不纳入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金给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2026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5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