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6年)〉的通知》(黑医保发〔2026〕13号)等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扎实做好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医保支付落地工作,提升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能,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选用质优价宜的医用耗材,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以下简称《耗材支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耗材支付标准》包含《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6年)》(以下简称《耗材目录》)内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共计668种,全省统一执行。
二、支付规则
《耗材支付标准》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中的“医保通用名 材质特征”(15位编码)为基础,严格执行国家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按照国家既定政策,以集采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非中选医用耗材,统一按照同15位编码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使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时,耗材实际价格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耗材价格低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据实结算支付。
三、调整原则
全省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严格对标国家政策同步更新适配。后续遇国家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全国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制度、医用耗材编码变更调整等,将依据国家最新文件规定,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及时对全省统一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进行同步修订、更新调整。
四、工作要求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全省统一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要求,严禁擅自调整、变通执行《耗材支付标准》;要做好本统筹区政策落地、系统维护、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在全省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医用耗材支付标准更新、编码匹配和信息维护,指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同步完成结算系统升级适配、参数更新,确保全省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口径一致;同时,要常态化开展集采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结算数据动态监测,及时排查政策落地偏差、基金使用异常等问题,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密切跟踪政策落地情况,做好政策解读、舆情应对等工作,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10日
附件:
附件:黑龙江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