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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晋药监注函〔2026〕193号文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来源: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6-07-16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进一步拓宽研究主体范围,吸纳全国优质科研力量参与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政策矩阵编制工作,更好依托外部专业资源助力“三晋名方”培育、完善“三结合”审评山西实践路径,现就《关于公开征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类)政策矩阵建设项目申报单位的通知》(晋药监注函〔2026〕193号,以下简称《原通知》)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申报单位资质要求

修改《申报指南》第三条第一款中“项目申报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须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或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为:“项目申报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包含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或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其余资质条件、联合申报规则、优先倾斜条款保持不变。

二、延长项目申报时限

原文件规定申报时限为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现予以顺延,自本补充通知印发之日起再给予20天补充申报期限,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材料报送渠道、纸质及电子版提交要求、命名规范均维持原有规定不变。

三、其他事项

1.《原通知》及配套《申报指南》其余所有内容、经费政策、评审流程、成果应用、联系方式均不作调整,继续执行。

2.已提交申报单位无需重复报送;有意向的符合资质单位可在新申报截止日前完整提交全套申报材料。

3.各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有疑问,可联系省局药品注册处,联系电话:0351-8383542,邮箱:sxyjjzcc@163.com。

特此通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