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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目录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2026-07-20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根据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19〕54号)和《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贵州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利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结合实际,对贵州省“两病”门诊用药目录进行了调整,并对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原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两病"门诊用药目录

以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中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的药物为基础,按照药品通用名、说明书、临床用药需求和患者用药习惯等,客观、公平、公正调整“两病”

门诊用药目录,调整后,该目录中治疗高血压的药品共计113个,治疗糖尿病的药品共计95个(具体详见附件)。

二、确定治疗“两病”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

(一)属于国家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且在协议期范围内的,

以国家谈判协议和竞价确定的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属于国家带量采购和省际联盟集采的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在《贵州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目录(2026年版)》执行期间,国家带量采购和省际联盟集采的中选药品中选价格发生变化的,支付标准同步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三)除以上两种情形的其余“两病”药品,则以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的药品价格,根据药品的医保支付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等级,由各统筹区按医保政策规定予以支付。

三、认真做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督导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将维护人民健康作为医疗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因病施治、因病用药,坚决杜绝乱用药、滥用药,切实减轻参保城乡居民“两病”患者经济负担;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引导参保城乡居民“两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理性就医,因病购药;

(三)强化协议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医保服务协议明确的有关条款,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协议管理,防止其提供未在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明显高于本统筹地区其它医疗机构价格水平,切实维护参保群众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四)做好更新维护。省医保事务中心要及时做好“两病”药品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督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指导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下载更新“两病”目录,确保参保城乡居民“两病”患者及时享受待遇。

四、其他

(一)今后,根据国家医保局每年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情况,对目录内新增或调出治疗“两病”的药品,经组织专家论证后适时纳入或调出我省“两病”门诊用药目录。

(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于2026年8月1日起实施,原《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9号)同时废止。各地执行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贵州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目录(2026年版).xlsx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6日


附件:
附件.贵州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目录(2026年版).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