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广西医疗保障局 | 2026-07-21
为进一步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具体要求,推进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规范统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医保发〔2026〕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为统筹推进我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等文件要求,在充分调研试点情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四十一条,明确《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明确各级医保部门职责、定点评估机构基本条件、准入程序、运行管理和内控机制,经办机构服务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是明确定点申请条件。依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登记注册,正式运营不少于3个月,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具备符合服务协议管理的制度体系,具备使用全区统一的长护险信息平台相关功能等基本条件。
二是规范定点确定流程。评估机构自愿向所在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经初步审核、综合审核、社会公示通过后,医保经办机构与其通过协商谈判,签订评估服务协议后,被确定为定点评估机构。
三是规范评估运行管理。明确评估业务类型,规范评估结论及公示流程,要求定点评估机构按照服务协议要求,加强内部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评估人员管理、评估档案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配合日常检查抽查、接受监督检查,发生重大信息变更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等。
四是规范经办服务管理。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建立评估人员库完善档案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准入退出与考核激励机制规范服务管理行为,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定点评估机构政策培训等。
五是监督管理。一是经办机构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定点评估机构及人员进行履约管理。发现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评估服务协议及时处理。二是统筹地区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是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手段进行外部监督。此外,还明确依托其他形式主体实施评估的,对有关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六是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2026年7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