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暂行办法》(苏医保规〔2023〕1号),经医疗机构申报、设区市初审、专家评审、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公开征求意见等规范程序,对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以下简称“制剂目录”)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77种医疗机构制剂新增纳入制剂目录,按乙类管理,将2种医疗机构制剂调出目录,取消3种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二、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更新维护省医保医疗机构制剂数据库,在全省统一执行。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制剂目录,不得自行调整制剂目录内品种、备注及先行个人自付比例等内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通过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申请、变更、维护医疗机构制剂编码和有关信息。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执行。
附件:
1. 新增纳入制剂目录的77种医疗机构制剂.pdf
2. 取消限定支付范围的3种医疗机构制剂.pdf
3. 调出制剂目录的2种医疗机构制剂.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5日
附件:
1. 新增纳入制剂目录的77种医疗机构制剂.pdf2. 取消限定支付范围的3种医疗机构制剂.pdf3. 调出制剂目录的2种医疗机构制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