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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单位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 2026-06-25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建立省直管单位长护险制度,解决省直管单位参保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省直管单位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厅字〔2025〕33号),提出我省建立长护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快建立省直管单位长护险制度,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医保发〔2026〕2号)明确的政策措施,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细》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了省直管单位长护险参保范围和筹资缴费政策。一是省直管单位长护险覆盖参加省直管单位职工医保的职工及退休人员、省直公费医疗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参保。参加居民医保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可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在省医保经办机构参加长护险。二是省直管单位长护险费率为0.3%,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各为0.15%,缴费基数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单位缴费率从职工医保费率中平移;退休人员由个人按0.15%的费率缴费,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12月份本人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参保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所在用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

《实施细则》明确了长护险基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基金来源、基金支付范围及不予支付的情形,要求加强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及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保人员失能等级评估的申请条件、受理部门及评估标准,明确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评估费按规定分担。

《实施细则》明确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可选择居家、社区或机构护理,享受长护险待遇。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符合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定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依法与护理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护理服务人员纳入医保经办机构信息库后才能从事长护险护理服务。

《实施细则》明确了长护险的保障对象范围、待遇标准、待遇等待期等。失能人员居家、社区和机构护理待遇标准: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等就业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692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65%。重度失能等级Ⅰ级、Ⅱ级、Ⅲ级,居家护理基金月支付限额分别为1310元、1360元、1410元;社区护理分别为1260元、1290元、1320元;机构护理分别为1170元、1200元、1230元。参保职工18周岁以下未就业子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24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55%、50%、45%,并根据选择的护理类型及失能等级分别确定基金月支付限额。对未在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不低于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可按规定对待遇等待期进行修复。

《实施细则》明确省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省直管单位长护险的经办管理服务,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参与经办服务。加强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管理,按月结算费用。当前长护险制度正在逐步推进中,还未全面建制,参保人员可在太原市享受长护险待遇,暂不具备在异地享受待遇的条件,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尚不能在居住地享受待遇。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国家安排部署,逐步健全机制,破解异地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难题。

《实施细则》明确省本级应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子系统,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实施细则》要求省医保行政部门依法对省直管单位长护险基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基金使用相关主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