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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式上线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供应问题反馈”功能模块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 2026-04-27
各市医保局,各相关医药机构,各中选企业:

为深化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要求,健全供应保障闭环管理机制,畅通医疗机构问题反馈渠道,强化中选企业供应主体责任,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集采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前期系统测试及功能验证,即日起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下称:平台)正式上线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供应问题反馈”功能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式上线时间

2026年4月27日起。

二、适用范围

(一)机构范围

各市医保局、全省所有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含接续)的医药机构及相关中选企业。

(二)药品范围

在执行期内国家集采(含接续采购)中选药品,不含备供和第二备供。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流程管理

1.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时,医药机构应主动联系中选企业,经沟通协商无果后,再通过平台反馈供应问题,客观准确选择对应药品品规并填报缺口时间、缺口数量、是否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联系人、联系方式及书面说明材料等关键信息。

2.各市医保局及时登录平台,对辖区医药机构提交事项进行核实,现场约谈企业后,及时确认转办相关中选企业。

3.中选企业须在系统接收转办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逾期未处理的将视为未解决。

4.医药机构须及时对中选企业供应问题解决情况予以反馈确认。

(二)强化结果运用

1.系统对问题处置结果实行"绿红"双色标识管理:经医疗机构确认的"已解决"事项显示为绿色字体,"未解决"(含超期未处置)事项标记为红色字体警示。

2.红色警示事项后期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作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严格责任追究

1.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对累计多次红色警示企业开展专项约谈,视情况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启动备供并报国家联采办备案等措施。

2.医疗机构虚报、错报供应问题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等考核。

四、其他事项

系统操作手册详见附件,实施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联系平台技术支持(0551-62657629)。

附件:中选药品供应问题反馈-用户操作手册.docx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6年4月27日


附件:
附件:中选药品供应问题反馈-用户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