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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药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部分药品价格监测信息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 2026-03-31
为充分发挥药品价格监测信息对市场的引导作用,增强药品价格信息透明度,保障参保人员对药品价格的知情权、选择权,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8号)要求,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在全省范围内确定58家具有代表性的医药机构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对短缺、易短缺品种,集采品种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药品开展价格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现将部分监测定点单位的2026年第一季度重点监测药品价格信息公布如下:


说明:
1.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以上监测数据中民营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民营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2.药品价格监测信息按季度公示,所采集数据为每季度第2个月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最后一次的销售价格。
3.药品价格监测信息仅供参保人员购药时参考。

说明:
1.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以上监测数据中零售药店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零售药店自主定价。
2.药品价格监测信息按季度公示,所采集数据为每季度第2个月监测定点零售药店最后一次的销售价格。
3.药品价格监测信息仅供参保人员购药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