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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

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2025-12-26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2025年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

(一)严格执行目录管理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2025年药品目录》。各统筹区要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

(二)实施过渡期管理。对于本次目录调整中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设立6个月过渡期(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内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各统筹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治疗药品。

(三)加强医保支付范围管理。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只有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方可支付。医保支付范围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不受限定支付范围影响。医保支付范围简化表述的,以药品法定说明书为准。

二、规范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

(一)执行原则。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本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二)调整机制。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5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确定支付标准后在全国统一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省医保局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因素,按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三)其他事项。新版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相关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原《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4号)中相关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执行《2025年药品目录》规定,《2025年药品目录》未载明医保支付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三、切实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一)及时完成药品挂网采购。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2025年药品目录》新增药品的挂网工作。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具体企业、药品及报价以国家医保局相关通知为准)。

(二)优化进院药品支付管理。各统筹区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在确定2026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目录调整因素。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要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特例单议病例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

(三)强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等要求,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药品配备与医保目录调整联动机制,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及时调整药品配备目录。谈判药品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四)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2025年药品目录》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及协议期满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谈判药品,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药店不得经营或经营风险较大的药品外,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省医保局制定全省统一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四、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

(一)支持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配备使用。《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

(二)推动商保创新药目录应用。支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取得充分数据、做好精算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将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医保、工伤保险与商保“一站式”结算,支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并做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终端价格监测。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配备情况接入“医保药品云平台”。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监测管理

(一)做好系统更新维护。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省医疗保障信息中心要及时更新我省药品信息数据库,指导各统筹区完成医保平台更新维护工作,确保202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

(二)加强使用监测评估。各统筹区要建立药品配备和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定期向省医保局反馈《2025年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情况。加强对基金支付情况的监测,确保基金安全。

(三)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的全流程监管,推进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应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快院内信息系统改造和各项流程落实,健全外配处方内控管理。指导定点零售药店加强外配处方管理,规范外配处方核查调剂。

(四)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各统筹区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的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2025年药品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平稳落地。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分别向省各相关部门报告。

附件: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
2.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
3.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5年)
4.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原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
(http://www.nhs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a32f9f2f3fc046afaf08471f87456ce3.pdf)

附件2: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
(http://www.nhs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da298734646c4a4ca1b5ca612ee23fb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