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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天津市残缺规格协议到期续签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 2025-11-04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4〕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安排,拟开展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天津市残缺规格带量联动(项目编号:GY-YD2023-2)协议续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参加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天津市残缺规格带量联动的我市公立医药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鼓励未参加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本次续签工作。

二、需求量确认

此次报量原则上不少于相同中选药品上一年度同期采购量。需求量增加超出上一年同期采购量20%的,或需求量减少的,均须填写理由并由区医保部门审核。未完成的上一采购周期内约定采购量不累计到下一采购周期。

医药机构确认需求量时间:2025年11月5日—11月11日。

区医保部门审核时间:2025年11月5日—11月12日。

医药机构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https://tps.ylbz.tj.gov.cn/foundation/tps-local/b/#/login/),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在“集采填报”栏目中,选择“第九批残缺续签”项目,选择“填报需求量”确认需求量。

三、签订三方协议

区医保部门对采购需求量审核通过后,医药机构继续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三方协议签订时间:2025年11月5日—11月20日。

医药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进入“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在“集采填报”栏目中,选择“第九批残缺续签”项目,选择“医院合同签约”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

四、采购周期

2025年11月21日—2026年11月20日。

五、其他要求

1.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配合医药机构及时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并积极储备中选药品,确保足量稳定供应。

2.医药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约定采购量的执行。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

联系电话:022-24538156,022-24538157

联系信箱:tjmpc@tjmpc.cn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