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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江西、山东后,又一省开展抗癌药专项采购啦!

来源:药源网 更新时间:2018/8/31

8月30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本市开展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通知”。

而在此前,江西省、山东省和陕西省等省际联盟都已发布文件,通知开展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由此看来,之后还陆续会有更多的省份开展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

采购方式

凡已在本市“阳光平台”(即“上海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采购,并属于国务院关税税则税委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务会公告〔2018〕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涉及的抗癌药品,相关生产企业均应在国家对抗癌药降税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主动调整本市价格:

(一)国家谈判药品

属于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文件范围的抗癌药品,请相关企业在谈判约定的企业申请调价时间之前向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进行调价备案。

(二)短缺药品

列入本市短缺药品目录的抗癌药品,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短缺药品采购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396号)文件要求执行。根据国家降税政策,建议相关短缺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挂网价基础上适度降价。

(三)其他医保药品

生产企业根据降税情况主动向市药事所进行调价备案。备案价格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高于十五省市采购价(具体指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正在执行的采购价)。二是与本市原采购价相比有降幅。

(四)自费药品

生产企业根据降税情况主动与定点医疗机构重新议价成交。

采购流程

相关生产企业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按照《关于企业主动下调药品采购价格备案“绿色通道”的通知》(沪药事(2018)46号)要求,向市药事所提交《阳光平台药品调价备案表》(见附表,可另附调价说明)。市药事所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推送药品信息,并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公布执行。

监督措施

(一)属于“其他医保药品”的抗癌药,在2018年9月30日前未提交《阳光平台药品调价备案表》的,列入挂网公开议价采购范围,并按前述调价备案条件设置“红线”议价锁定,议价结果高于调价备案要求的将无法校验通过,生产企业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重新议价后方可采购。

(二)属于“自费药品”的抗癌药,在2018年9月30日前未提交《阳光平台药品调价备案表》的将暂停其采购资格。提交《阳光平台药品调价备案表》的生产企业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在2018年10月31前重新议价,未完成议价的自费药品将暂停采购资格。

江西方案要点:

实施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通过集中带量采购,降低用药价格,在降税基础上进一步实现降价效应,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采购目录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文件涉及的抗癌药,并采用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

目录中药物采购共分为三类:

1.公开招标采购药品。有3家及以上企业投标报名的产品,纳入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

2.议价采购药品。不足3家企业投标报名的产品,以及按照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区分竞价组后不足3家企业的产品,组织省级价格谈判。

3.谈判采购药品。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和2017年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涉及的药品,支付标准调整由国家医疗保障局专项安排。2018年国家医保目录谈判准入的抗癌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支付标准实行挂网采购。

对于企业报价,文件中指出企业应应根据全省医疗机构的市场份额,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行报价,所报价格指医疗机构的采购价格,包含经营企业配送费用、运输费用、所有税费等进行报价。并且报价时同时需要提供:全国各省正在执行的最低的省级集中采购价;江西现行采购价。全省各地市有多个价格的,填报最低价;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免情况。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医疗机构的采购:

1.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服务平台,按中标结果网上采购,不得不按合同约定价格采购、网下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2.医疗机构不得采购未中标的药品,优先选择基本药物、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

全国进行抗癌药物降价进入白热化阶段

《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流出后,各省均在以集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基础上,配合进口抗癌药物减税政策,开展对抗癌药物降价的工作。通知中指出,2018年8月底前,各省出台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方案;9月底前就将全面启动采购工作;在年底,将要完成全部的专项集中采购工作。

关于国家药品采购试点,按照国务院同意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牵头组织开展,目前正在各地采集意见反馈,抓紧完善试点工作的方案。

关于抗癌药物准入谈判,医保局近日也在连续进行各种抗癌药物的医保准入谈判。预计新一批九月底结束的谈判完成后,后续还会进行新的谈判。

山东方案要点:

山东抗癌药专项采购实行分类采购,根据企业申报数量、药品类别采取竞争报价、带量谈判、直接挂网等方式,方案要求整体工作9月份正式启动,11月底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完成。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采购目录编制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中涉及的抗癌药品制剂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现行挂网的抗癌药品为基础,组织专家研究论证,编制《山东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到品种、剂型、规格,同时依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数据、医疗机构上报数据等,估算下一年度相应药品全省采购数量。

竞争报价采购

对于申报的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品规,采取生产企业竞争报价采购的方式。以药品质量相关因素为核心,按照鼓励竞争、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医院用药特点,将过保护期专利药品、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设定报价分组。

实行生产企业两轮报价制。生产企业综合考虑取消进口关税、降低增值税等因素进行第一轮自主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各自药品全国各省现行省级最低采购价,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得高于各省依据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最低采购价。第一轮报价后,生产企业结合本企业供应配送能力、其他企业报价情况进行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本品的报价。以第二轮报价确定医疗机构本产品最高采购限价。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药品时,应优先选择各个报价组报价最低的产品,原则上至少从相应药品各个报价组报价最低的产品中,选择1个纳入本机构采购使用范围。产品报价不高于同组最低报价产品价格的2%的,视同最低报价产品。

同规格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接受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申报。

带量谈判采购

对于只有1家或2家生产企业申报的品规,实行医疗机构联合带量谈判采购,以谈判成交价格作为医疗机构最高采购限价。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申报企业进行网上自主报价,并汇总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采购量等信息,组织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临床和药学专家,采取双盲分组法进行供需双方带量谈判。谈判成交后,由专家和企业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形成中标结果。中标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全国各省现行省级最低采购价。

采购周期内,中标企业在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除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外,原则上不再接受其他生产企业的同规格产品挂网申请。外资企业独家中标的药品,允许1家国内生产企业新注册上市的仿制药挂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以每季度到货率90%为评价指标,到货率每降低10%,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面向社会公示后,将该产品中标价格下调5%。到货率维持在90%及以上,且全省实际采购量达到或超过估算采购量的,采购周期结束该药品中标结果可延续执行6个月。

直接挂网采购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涉及的抗癌药品,按照国家谈判结果直接挂网;山东省大病医保谈判涉及的抗癌药品,由生产企业参考降税因素进行测算,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调价申请,纳入直接挂网;山东省短缺药品市场撮合涉及的抗癌药品,暂按原供需双方协议结果执行;对于只有1家或2家生产企业申报,过去一个年度未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或虽挂网但没有采购量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按不高于各自药品全国各省现行省级最低采购价进行报价,纳入直接挂网。

产品分组情况、报价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各界监督。逾期未提交材料、未进行网上报价的生产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报价高于全国现行省级最低采购价的,予以撤网。对于拒不降价或降价幅度小于降税幅度的,向社会公告并报国家医保局研究处理。

本次采购范围之外的抗癌药品和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抗癌药,国家和省政策有明确要求或医疗机构确有采购需求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挂网。

中标价格动态管理

采购周期内,外省产生新的最低采购价的,生产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调价申请,本品价格相应下调。生产企业因其他原因自主提出下调价格申请的,本品价格相应下调。新公布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由生产企业提出挂网或价格调整申请,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各省依据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最低采购价,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予以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