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
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简称《新农合药品目录》)是 我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合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新农合药品目录》的限制。“说明”是《新农合药品目 录》的组成部分,是对《新农合药品目录》中药品分类、名称与剂型、使用范围限定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其内容具有政策的约束力。
一、《新农合药品目录》构成
(一)《新农合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民族药四部分。其中,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共1407种,其中西药品种858个,中成药品种502个,民族药品种47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32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104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新农合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自治区及地(州、市)级医疗机构、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乡(镇)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用药四个层次。自治区及地(州、市)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1407个,其中西药品种858个,中成药品种502个,民族药品种47个。
县(市、区)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1241个,其中西药品种733个,中成药品种461个,民族药品种47个。
乡(镇)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609个,其冲西药品种374个,中成药品种188个,民族药品种47个。
村卫生室用药品种354个,其中西药品种205个,中成药品种102个,民族药品种47个。
二、《新农合药品目录》编棑与分类
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新农合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新农合药品目录》名称与剂型
(一)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齐型不单列。
为使编排简洁,在给药途经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如藿香正气水、藿香正气丸、藿香正气颗粒、藿香正气胶囊、藿香正气软胶囊、藿香正气片、藿香正气滴丸、藿香正气口服液8个品种表达为藿香正气水(丸、颗粒、胶囊、软胶囊、片、滴丸、口服液)。
(二)西药剂型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归类后的剂型进行标注,未归类的剂型以《新农合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标注的剂型 |
包含的剂型 |
口服常释剂型 |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
缓释控释剂型 |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
口服液体剂 |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 |
丸 剂 |
丸剂、滴丸 |
颗粒剂 |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
口服散剂 |
散剂、药粉、粉剂 |
外用散剂 |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
软膏剂 |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
贴 剂 |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
外用液体剂 |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
硬膏剂 |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
凝胶剂 |
乳胶剂、凝胶剂 |
涂 剂 |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
栓 剂 |
栓剂、肛门拴、阴道拴 |
滴眼剂 |
滴眼剂、滴眼液 |
滴耳剂 |
滴耳剂、滴耳液 |
滴鼻剂 |
滴鼻剂、滴鼻液 |
吸人剂 |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人剂、雾化混悬剂、雾化溶液剂、雾化吸人液、吸人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人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人性溶液剂、吸人性混悬液 |
注射剂 |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
本目录中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舍滴丸;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三)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新农合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新农合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药品。
3.通用名称中剂型前的部分与《新农合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药品。
(四)“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20号“头孢呋辛”包括头孢呋辛酯。
2.西药部分第116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3.西药部分第130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复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4.西药部分第269号“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及预混胰岛素。
5.西药部分第270号“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6.西药部分第306"a—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批准的所有Q—干扰素及其亚型。
7.西药部分第849号“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眼镜蛇毒血清注射剂、抗银环蛇毒血清注射剂、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等。
8.西药部分第854号“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是指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
9.西药部分第855号“避孕药”是指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避孕药。
10.中成药部分第181号“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11.中成药部分第182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颗粒(胶囊、软胶囊、片)、血栓通胶囊、三七通舒胶囊。
12.中成药部分第207号“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胶囊(颗粒、片)、薯蓣皂苷片。
13.牛成药部分第208号“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胶囊(片、口服液、丸、滴丸、颗粒)、银杏叶提取物胶囊(片、滴剂)、银杏叶标准化萃取物片(口服液)、银杏蜜环口服溶液、复方银杏叶标准化萃取物胶囊、银杏酮酯滴丸。
14.中成药部分第209号“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杏丁注射液)。
15.中成药部分第217号“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6.中成药部分第281号“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多苷片、雷公藤片、雷公藤双层片。
17.中成药部分第348号“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胶囊(片)、金水宝胶囊(片)、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五)“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对药品成分进行说明,具体如下:
中成药部分第28号“牛黄解毒丸(胶囊、软胶囊、片)”、29号“牛黄清火丸”、30号“牛黄上清丸(胶囊、片)”、100号“牛黄蛇胆川贝液(散、胶囊、滴丸)”、253号“牛黄降压丸(胶囊、片)”、446号“颈舒颗粒”处方中的“牛黄”为人工牛黄。
中成药部分第126号‘‘安宫牛黄丸(胶囊)’’处方中的“麝香”为人工麝香,“牛黄”为天然牛黄、体内培植牛黄或体外培育牛黄。
中成药部分第180号“麝香保心丸”、327号“马应龙麝香痔疮膏”、333号“麝香舒活精”处方中“麝香”为人工麝香,“牛黄”为人工牛黄。
四、限定支付范围
(一)“级别”一栏标为“村”,是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参合农牧民,在村卫生室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二)“级别”一栏标为“乡”,是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三)“级别”一栏标为“县”,是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参合农牧民,在县(市、区)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四)“级别”一栏标为“区”,是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参合农牧民,在自治区级、地(州、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
(五)“级别”一栏标为“××剂××(级别)”的药品,是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参合农牧民,在××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该剂型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六)“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合农牧民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l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报销。该限定不是对该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七)“备注”一栏标为“限儿科”的药品,是指年龄在出生断脐到14周岁末范围内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五、其他
(一)儿科用药使用说明:
1.《新农合药品目录》中,只有在药品法定说明书中规定适合儿童使用的品种,可以在儿科使用,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2.《新农合药品目录》中,适合儿童使用的药品品种的剂型,可以在口服液体剂中增加糖浆剂(含干糖浆剂)和干混悬剂两种剂型。
(二)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说明:
1.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颁发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含中药民族药)仅限在本单位使用。配制自用或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将其纳入《新农合药品目录》报销范围。
2.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说 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简称《新农合药品目录》)是 我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合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新农合药品目录》的限制。“说明”是《新农合药品目 录》的组成部分,是对《新农合药品目录》中药品分类、名称与剂型、使用范围限定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其内容具有政策的约束力。
一、《新农合药品目录》构成
(一)《新农合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民族药四部分。其中,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共1407种,其中西药品种858个,中成药品种502个,民族药品种47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32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104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新农合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自治区及地(州、市)级医疗机构、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乡(镇)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用药四个层次。自治区及地(州、市)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1407个,其中西药品种858个,中成药品种502个,民族药品种47个。
县(市、区)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1241个,其中西药品种733个,中成药品种461个,民族药品种47个。
乡(镇)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609个,其冲西药品种374个,中成药品种188个,民族药品种47个。
村卫生室用药品种354个,其中西药品种205个,中成药品种102个,民族药品种47个。
二、《新农合药品目录》编棑与分类
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新农合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新农合药品目录》名称与剂型
(一)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齐型不单列。
为使编排简洁,在给药途经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如藿香正气水、藿香正气丸、藿香正气颗粒、藿香正气胶囊、藿香正气软胶囊、藿香正气片、藿香正气滴丸、藿香正气口服液8个品种表达为藿香正气水(丸、颗粒、胶囊、软胶囊、片、滴丸、口服液)。
(二)西药剂型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归类后的剂型进行标注,未归类的剂型以《新农合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标注的剂型 |
包含的剂型 |
口服常释剂型 |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
缓释控释剂型 |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
口服液体剂 |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 |
丸 剂 |
丸剂、滴丸 |
颗粒剂 |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
口服散剂 |
散剂、药粉、粉剂 |
外用散剂 |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
软膏剂 |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
贴 剂 |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
外用液体剂 |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
硬膏剂 |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
凝胶剂 |
乳胶剂、凝胶剂 |
涂 剂 |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
栓 剂 |
栓剂、肛门拴、阴道拴 |
滴眼剂 |
滴眼剂、滴眼液 |
滴耳剂 |
滴耳剂、滴耳液 |
滴鼻剂 |
滴鼻剂、滴鼻液 |
吸人剂 |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人剂、雾化混悬剂、雾化溶液剂、雾化吸人液、吸人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人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人性溶液剂、吸人性混悬液 |
注射剂 |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
本目录中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舍滴丸;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三)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新农合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新农合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药品。
3.通用名称中剂型前的部分与《新农合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药品。
(四)“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20号“头孢呋辛”包括头孢呋辛酯。
2.西药部分第116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3.西药部分第130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复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4.西药部分第269号“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及预混胰岛素。
5.西药部分第270号“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6.西药部分第306"a—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批准的所有Q—干扰素及其亚型。
7.西药部分第849号“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眼镜蛇毒血清注射剂、抗银环蛇毒血清注射剂、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等。
8.西药部分第854号“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是指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
9.西药部分第855号“避孕药”是指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避孕药。
10.中成药部分第181号“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11.中成药部分第182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颗粒(胶囊、软胶囊、片)、血栓通胶囊、三七通舒胶囊。
12.中成药部分第207号“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胶囊(颗粒、片)、薯蓣皂苷片。
13.牛成药部分第208号“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胶囊(片、口服液、丸、滴丸、颗粒)、银杏叶提取物胶囊(片、滴剂)、银杏叶标准化萃取物片(口服液)、银杏蜜环口服溶液、复方银杏叶标准化萃取物胶囊、银杏酮酯滴丸。
14.中成药部分第209号“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杏丁注射液)。
15.中成药部分第217号“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6.中成药部分第281号“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多苷片、雷公藤片、雷公藤双层片。
17.中成药部分第348号“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胶囊(片)、金水宝胶囊(片)、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五)“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对药品成分进行说明,具体如下:
中成药部分第28号“牛黄解毒丸(胶囊、软胶囊、片)”、29号“牛黄清火丸”、30号“牛黄上清丸(胶囊、片)”、100号“牛黄蛇胆川贝液(散、胶囊、滴丸)”、253号“牛黄降压丸(胶囊、片)”、446号“颈舒颗粒”处方中的“牛黄”为人工牛黄。
中成药部分第126号‘‘安宫牛黄丸(胶囊)’’处方中的“麝香”为人工麝香,“牛黄”为天然牛黄、体内培植牛黄或体外培育牛黄。
中成药部分第180号“麝香保心丸”、327号“马应龙麝香痔疮膏”、333号“麝香舒活精”处方中“麝香”为人工麝香,“牛黄”为人工牛黄。
四、限定支付范围
(一)“级别”一栏标为“村”,是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参合农牧民,在村卫生室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二)“级别”一栏标为“乡”,是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三)“级别”一栏标为“县”,是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参合农牧民,在县(市、区)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四)“级别”一栏标为“区”,是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参合农牧民,在自治区级、地(州、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
(五)“级别”一栏标为“××剂××(级别)”的药品,是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参合农牧民,在××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该剂型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六)“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合农牧民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l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报销。该限定不是对该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七)“备注”一栏标为“限儿科”的药品,是指年龄在出生断脐到14周岁末范围内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五、其他
(一)儿科用药使用说明:
1.《新农合药品目录》中,只有在药品法定说明书中规定适合儿童使用的品种,可以在儿科使用,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2.《新农合药品目录》中,适合儿童使用的药品品种的剂型,可以在口服液体剂中增加糖浆剂(含干糖浆剂)和干混悬剂两种剂型。
(二)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说明:
1.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颁发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含中药民族药)仅限在本单位使用。配制自用或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将其纳入《新农合药品目录》报销范围。
2.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