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资讯政策法规 企业动态
位置:首页 > 资讯 > 行业资讯

毒性药品特许专卖 13家药店获准零售

来源:水母网-今晨6点 更新时间:2007/12/22
  水母网12月22日讯 昨天,烟台市药监局对外公布了全市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零售企业名单,烟台生生堂、中西大药房等13家企业通过验收,获得经营资格。 根据《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药监部门按照《罂粟壳、毒性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试行)》,对申请罂粟壳、毒性药品经营零售的企业进行了核查验收。经审查,全市共有13个企业门店符合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条件,同意其经营资格,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据了解,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属麻醉药品管制品种,国家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更不能用来做调味品。罂粟壳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依赖性而造成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一定的毒害作用。而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销售有严格规定 按照规定,毒性药品的批发企业必须设置毒性药品专库,零售企业必须设置毒性药品专库或专柜、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专库或专柜必须双人双锁,并有安全报警和防盗措施。 各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购进、销售罂粟壳、毒性药品,调配处方必须计量准确,毒性药品包装必须有毒药标志,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发出。 罂粟壳必须凭盖有乡镇以上卫生院公章的医师处方方能销售,不得单味销售,处方保存3年备查;毒性药品必须凭盖有医院公章的医师处方方能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处方保存2年备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级药监部门要加强对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凡未经批准的药品经营单位,一律不准经营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对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记者 方春明 通讯员 张延杰) 附: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名单 1 烟台市华裕中西大药房有限公司 烟台市南大街193号 2 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太平大药房 烟台市幸福中路108号 3 烟台生生堂药房有限公司 烟台市北大街134号 4 烟台市医药公司福山区公司第一门市部 烟台市福山区南苑街东首路南 5 烟台市牟平区健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一分店 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155号 6 栖霞市国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六分店 栖霞市城区文化路 7 莱阳市国耀大药房有限公司连锁第二分店 莱阳市昌山路197号 8 海阳市华阳大药店有限公司总店 海阳市海阳路42号 9 海阳市华阳大药店有限公司连锁一店 海阳市海阳路65号 10 龙口胶东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东莱一分店 龙口市东莱西大街65号 11 烟台德裕昌大药房有限公司德裕昌分店 莱州市鼓楼街 12 烟台德裕昌大药店有限公司莱州路分店 莱州市莱州南路562号 13 招远统一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店 招远市温泉路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