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给卖药人定规矩:药品零售企业不准租转柜台
来源:水母网-今晨6点 更新时间:2007/8/26 水母网8月26日讯 昨天,市药品监督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药品供应商也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店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准在店内销售药品和宣传、推销
药品。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对于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在药品零售企业里,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在经营非药品时,药店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目前,我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将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