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广告严重违法药品将被停售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更新时间:2007/5/17 5月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今后,广告严重违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广告未经审批进行宣传、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介进行宣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对这些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度缺乏控制和制裁的法律依据,客观上导致生产、经营企业肆无忌惮地借助违法药品广告销售药品,误导群众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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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违法广告曝光
本报讯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2007年第一季度的违法广告。
被曝光的违法广告包括:“通脉强肾酒”药品用消费者和患者名义作证明;“虫草双参酒”药品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发布;“快邦片”保健食品增强性功能的宣传,超出保健功能范围;北京同仁长虹医院医疗广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擅自发布,宣传治疗癫痫的诊疗方法以及医疗技术,隐含保证治愈内容等。